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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