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在中药“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中,有乌头反半夏这一项,法半夏是半夏的炮制品,制附子是乌头的子根,可以说同样不可合用。
意见建议:1.看得出来,您吧处方撕了,处方具有法律效力,一撕恐怕医院不会再担责任了。2.不排除有些大胆的医生化腐朽为神奇的做法,在以前也是有相反、相畏的药物还专门连用的记载,不过传统用药还是不要合用的好。
3.在药剂师发药时,有义务审核处方,对于很明显的禁忌,是需要医生再次签名的,如果有医生和药师的签名,那应该是可以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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