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分析:不能直接办住院手续,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签字,住院3日内报医保中心批准方可转院治疗。
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指导意见: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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